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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7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7年9月10日

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它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学术标准,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根据《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学术作假行为;

二、具备本科毕业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在校学习期间修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取得毕业资格。其课程学习和毕业综合训练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业成绩达到相应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成绩要求;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二、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违规曾受到两次记过(含)以下行政处分或曾受留校察看处分,或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受过处分;

四、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裁决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凡经本校正式录取且通过教育部学籍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的毕业生,均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里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本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分别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建议名单,出具专门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教务处复审。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教务处和各分委员会的情况汇报,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裁定。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占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四、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的结果,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正式行文通报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按省学位办要求及时上报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一等奖、全国二等奖以上级别的各类学术性奖项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仅因学业成绩原因未在毕业当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考试,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因学业成绩结业的学生获得毕业证书当年,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往届毕(结)业生的学位补授依照其毕(结)业当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要求进行审核。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违规受过一次记过(含)以下行政处分,如情节较轻,受处分后能及时改正错误,表现良好,按时解除处分或解除处分半年以上,且学业成绩有比较优势,经相关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讨论认为可以考虑授予学士学位的,在学生毕业当年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告说明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票决结果为最终执行依据。

第八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执行。

一、授予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的条件:

1、符合第二条中的第一、三款;

2、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并已完成学历证书注册。其课程学习和毕业综合训练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4、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5、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或业余)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初审,提供拟授予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者建议名单,教务处复审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决。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根据《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组织印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由教务处按规定报送。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教务处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发出后,如发现并核实确有错授或徇私舞弊骗取学位证书等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撤销其学位后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者,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本细则从2018届毕业生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