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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本科生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本科生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负责组织实施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基础信息库,并向同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钟铭金为组长,华蓉、任欣、王志峰以及各班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按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30人以上班级需5位学生代表,30人以下班级需3位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中至少有一名学生群众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老师、学生的监督。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1.提前告知。学每学年报道后一周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应在9月30日之前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湖南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3.班级认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表后,应在10月6日前由班主任主持本班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名单汇总表》并进行排序,审核完毕后由班主任及评议小组成员签名。

4.年级认定。完成班级认定之后,各年级辅导员应在10月10日之前主持年级相关材料汇总。

5.学院认定。10月13日前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学院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对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过程中,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

6.结果公示。10月13至10月19日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7.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学院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老师、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匹配得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相关信息,向各学院发放数据。在整个过程中加强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流程,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组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学院要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理工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